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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宁波一骑车人撞死他人后逃逸,单车公司担主责,赔偿10多万,你怎么看?

宁波一骑车人撞死他人后逃逸,单车公司担主责,赔偿10多万,你怎么看?

呵呵,好事。那些对满世界铺满单车甚至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非常愤怒的人,今晚估计会啤酒几瓶,痛快的喝几杯。喝多一点以后,美美的躺在床上浮想联翩。

在头条混迹的律师们又有了新案例,一定会对事情的经过翻箱倒柜一番,得出一些或对或错的判断。但是头条混迹的也有我们这些“野蛮人”,我们才懒得跟你去找蛛丝马迹,我们的看法就是:人家的一辆需要维修汽车,被他人偷去抛弃于荒野,又有他人图方便开走搞出来事故,于是汽车主人被“调解”出100000/6000=差不多17倍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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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从截图看上去似乎有一些道理,说是共享单车一个月以前有报修的记录,但是一直没有维修报告,仍然被史某借用。而记录显示史某是二维码的破坏者,所以就把史某当成了共同索赔对象。于是,那个真正的骑车撞人的家伙逃之夭夭,正在旁边窃喜。

判决是为了帮受害者方便搞赔偿,还是为了社会的正能量,这个东西我们要多思考一下。

花一点精力,抓住那个逃之夭夭的家伙,我想是第一重点。而追究破坏二维码的史某,是第二重点。提供共享单车的单位,是第三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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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共享单车公司确实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但是将其判定为主要责任感觉还是有一些不妥。

去年七月的时候,在宁波的姜山镇发生了一起让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其中一人死亡,而另外的肇事者却逃之夭夭。不过,这起事故,却因为牵扯到共享单车,却显得有些特殊。

共享单车肯定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发生事故的共享单车在这之前就是存在问题的,然而报修的这一个多月以来却一直没有被单车公司拿回去维修,更没有暂停这个车辆使用,由此可见共享单车公司在安全的防护上完全没有做好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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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那个破坏单车的史某,让他赔偿一部分金额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吃饱了饭没事做就故意去损坏共享单车,还有可能间接导致了这一次的事故,判他承担一部分的责任也是没毛病。

然而,本案中最重要的人物,就是那个肇事逃亡的人一直没有找到,这才是应该付主要责任的人。而且光从新闻中,并不能看出是共享单车没有维修的原因导致了这一次的事故,所以说按道理共享单车公司是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不过这个肇事者一直找不到,不得不***用调解而不是***判决的形式,这也算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吧。

小黄车不是我说,真是垃圾中的***,一点科技含量都没,我们这有个人撞上了随便停放的摩拜,我在想还好是摩拜,一查记录,肯定可以找到谁放在这的,追究乱停乱放的人,如果是小黄车,那人冤死了,你连谁都找不到,一个类似互联网公司,生产的自行车还是200年前的科技含量,也真是无敌了

共享单车骑行中造成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本案中,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公司与骑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骑车人使用时扫码开锁,使用后锁车还车,其过程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因此,应当认定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

2、骑车人骑车时发生事故,与受害人之间成立侵权法律关系。共享单车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这里的车辆应当是指机动车而非指非机动车。

3、共享单车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系共享单车自身故障造成的,如刹车不灵、轮胎脱落等。

4、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共享单车公司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题目描述的过程来看,没有看到共享单车公司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虽然警方调查时发现该单车曾有报修记录,但是,其所存在的故障是否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

5、最后使用者史某是否就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从后台记录来看,最后骑行人是史某,但是,史某是否就是本次事故的肇事者,报道中没有提到更多的证据,因此,这里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

6、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失为一个妥当的处理方式。据报道,经原被告、***各方多次沟通和协调,三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并签署调解协议,由共享单车公司以人道主义慰问金形式支付原告10余万元,史某给付6000元。对于死者家属,该结果也算是一个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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