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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鸠占鹊巢”,女子擅自撬锁居住被行政拘留, 你怎么看?
这个案件当中只能说女子焦某的行为既愚蠢也无知,仅仅因为觉得自己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搬走太亏就索性撬锁入室居住的行为其实说严重点完全可以说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案当中考虑到女子与周某之间的合同***以及影响仅仅处以行政拘留已经算是网开一面了。
案件事实
嫌疑人焦某与屋主周先生曾是租赁合同关系,后因合同***经***判决于2018年11月解除合同。焦某搬出后,周先生更换了门锁。之后,焦某认为租赁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此归还觉得“太亏”,为讨要装修费,焦某未经屋主许可,找来李某撬开门锁,强行占用房屋数月。目前,违法嫌疑人焦某、李某因非法侵入住宅被警方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及行政拘留6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很显然焦某与周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焦某应当履行判决义务搬离房屋并腾退房屋才是,但是其自作聪明试图挽回自己的损失的做法,显然已经违法。
焦某的责任以及周某可以主张的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但是考虑到本案当中焦某的情节并不严重也未造成任何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对其予以治安处罚也并不为过。
最后周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完全可以主张焦某按照市价支付该段时间房屋被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写字楼二房东常见套路有哪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越来越普遍,租赁关系也日趋复杂。为避免租赁转租房屋后,因原合同解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引发法律风险。实际租赁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注意以下几点:1、租赁转租房屋一定要审查二房东(转租人,即原承租人)有无转租权,转租赁必须取得大房东(原出租人)同意,否则大房东可解除合同;2、为保证不因二房东拖欠租金被解约,导致转租赁合同也被解约,建议事先约定一旦发生此种情形,由实际承租人直接代替二房东向大房东支付租金,只将租金差额部分支付给二房东;3、如大房东同意,最好让其在转租协议上注明,如原租赁合同因故解除,实际承租人可以按转租合同直接租赁大房东的房屋。
当然,如果在事先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解除,实际承租人应及时以二房东(转租人)为被告向***提***讼,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
二房东不付租金 承租人被强制搬离
本以为签订了租赁合同,付了租金就理所当然的租房用房,没想到居然被合法地“赶出来”。近日,松江***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为由,强制实际承租人文某从涉案房屋中搬出。
年近40的文某从外地来沪做生意。2008年1月底,他看上了一处铺面,并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签合同时文某得知,该公司只是二房东,但根据二房东与大房东的租赁协议,二房东有权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于是他缴纳了一年的租金1.1万元,保证金5000元。
然而正当文某生意有所起色时,却收到大房东的通知。由于二房东某投资公司一直不付租金,大房东已经通过诉讼解除了合同,现***判决二房东将房屋归还。于是,大房东要求文某搬走。文某坚决不同意,好不容易找了个铺面,签了合同交了钱,并且生意刚上轨道,岂能说走就走?眼看房屋无法取回,2008年7月,大房东将文某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害,返还房屋。
***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但转租赁以承租人有租赁权为前提,租赁合同一旦变更、解除、终止,转租赁合同随之变更、解除、终止。因此,本案中,二房东的租赁权因租赁合同被解除而消灭后,文某就不能再向大房东主张租赁权,应当返还房屋。他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向二房东索赔。据此,***支持了大房东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文某还是拒不搬离。故在大房东的申请下,***依法执行,强制开锁,责令文某将房中物品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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