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花都区开锁电话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花都区开锁电话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两男童进入他人车内被困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你怎么看?

男童进入他人车内被困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你怎么看?

先来看看该***经过:坐标广州花都,6月19日晚7时左右,一位陈姓车主将自己汽车停放在花东镇大龙村一位民居的院子里后离开。【注:该汽车遥控钥匙曾发生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

6月20日下午1点左右(距离其离开车辆18个小时后),车主陈某返回停车,遂发现车内有2名男童,怀疑已死亡,遂陈某拨打110和120报警及请求救援。花都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协助“120”医务人员将2名男童送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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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同时结合现场的勘验情况,推断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玩耍,期间,不小心触碰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如何脱困,后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下,最终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杀嫌疑。

死亡儿童的家属认为,车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理由是:由于他的车没锁好,才导致小朋友可以进入,进而发生的悲剧。

不过有很多网友表示,车主是无辜的,车子停在自家院子里,锁不锁是车主的自由,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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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虽然车主也有责任,但导致此次***发生的主要责任还是应该在于两名孩子的家长,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尽到对于孩子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通过此次***,我们可以吸取如下经验教训:

①对于未成年(低龄)儿童,家长一定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和义务,尽量让孩子保持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确保孩子身边无危险源。无论何时,千万不要单独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内,以免发生危险。除此以外,暑***即将来临,每年有大量的儿童溺水***发生,所以,大家必须要谨慎,千万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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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案件的车主陈某,之前已经发现车辆有故障,但是一直未去维修,理由是想过段时间年审时再检修。通过这点,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不是为了应付“年检”,而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着想。所以,车辆出现故障后,应该第一时间尽快去维修保养。如果陈某早一点把车辆维修好,也许就不会有今天的悲剧发生了。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呢?车主应该进行赔偿么?都来说说看~

两男童进入他人车内被困身亡,家属要求车主担责,你怎么看?6月20日,广州花都发生了一件令人痛惜的事情,2名男童被发现在一辆车内死亡。6月21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初步调查,事故系2名男童自行进入一辆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门锁导致车门锁死,最后因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杀。

经了解,出事的2名男童(一个4岁,一个5岁)堂兄弟兼幼儿园同学,遗体仍在殡仪馆。男童家属称,周末两兄弟不用上学,6月20日吃午饭时发现5岁的男童不见了,直到下午才发现他们在车里出事了。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

车主的家属说,我们也很无辜,6月19日要19点,车主把车停在自家院子后就上了四楼。因汽车钥匙曾发生故障,有时能锁有时不能锁,原本想过段时间年审时检修,不料意外发生。

因为房子刚建好不久,还没来得及给院子装上大门。小朋友自己进入车内不幸身亡,我们也很难过。车主的脸都青了,他从来没经历过这种事,到现在都没吃饭。据悉,车主一家和死者家属一家是亲戚,都姓陈,事发后,车主的家属已经前去慰问。

事发后,围绕男童身亡车主是否应该担责的讨论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A表示 : 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出些慰问费,如果要承担责任,真的有些冤枉。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管好自己的孩子是最大的不幸。

网友B表示 : 车主不管怎么说确实很冤,他没有任何责任,只有人道主义,车在自家院子,锁不锁车是人家自由,也没有法律规定私家车必须锁车。主要责任是两个小孩的家人,没有尽到监管看护的义务。

网友C表示 : 出于人道也出于自愿,我觉得车主是可以给一点慰问金的。毕竟都是亲戚,自己内心也好受点!然而如果说一定要把责任强加在他身上的话,我觉得是无理取闹。

点评:

我还是比较赞同网友们的看法。两个小孩就这样没了确实令人心痛惋惜,但车主将车停在自家院子里,如果受害者家属以车主未锁车为由要求他承担责任的话,确实有些说不过去。当然,最后还得以警方、***的综合情况认定为准。

看完的朋友,你觉得车主应该担责吗?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分享。

您好!我是一号车评人,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前几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因为车主车门故障故没有锁死车门,后来两孩童进入车内玩耍,车门锁死最终导致孩童死亡。导致发生悲剧的原因我认为有两点:

1.安全教育不到位,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都应该为幼儿普及以下的安全知识:教育孩子不要做危险的事、教育孩子遵守各种安全制度、教给孩子有效的自救知识。这是对学前儿童的基本安全教育,故责任主要在于家长。

2.家庭教育不到位,不随便去碰别人的东西是基本的素养,不要说三五岁的孩子什么也不懂,三岁的孩子现在是小班下学期,五岁的孩子现在是中班下学期,已经到了能够了解基本素质的年龄了,我看过太多家长不作为,孩子在旁边踢别人的车都不管,损坏了他人财务后来了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啊,小孩子懂什么,你跟小孩子计较什么”,但凡拥有基本素质的家长,都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故我认为,车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稍微给予一些抚慰,其他的无需进行任何赔偿!

6月19日19时许,广州花都居民陈先生将小车停放在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第二天中午13时许,陈先生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已无任何反应,于是陈先生报了警。

经法医初步鉴定,2名男童体表均无外伤,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为2名男童自行进入未锁车门的车内活动,过程中,触碰车内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因年龄太小一名5岁、另一名4岁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导致脱水性休克死亡。

出事的2名男童一个4岁,一个5岁,是一对堂兄弟,且与陈先生还沾亲带故。出事那天是周末,两个孩子不用上学,家长也就放任孩子出去玩。直到吃午饭时才发现孩子不见了,酿发了这起悲剧。

这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的意外事故,但孩子家属却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因为是他的车不锁才导致小朋友进入车内,引起了这起事故。虽然目前孩子家长还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但言外之意不言而喻,肯定是要求陈先生给予赔偿的。
虽然我对两个孩子的意外去世也深表同情,但我还是要问一句:做为儿童监护人的父母干什么吃了?还有B脸要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职责】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再回头来说说车主该不该负责的事。刑法上的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根据常理,车主停车后根本不可能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属于意外***。从刑事责任上来说,陈先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车主锁车或者不锁车,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给家属出主意:既然陈先生的钥匙出现故障已有一个多月,他明知此事却不去解决,这种情形下车主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并且还举出了2019年广西桂平市***的一个审理案例,指出车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花都区开锁电话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花都区开锁电话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